2006年8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撤销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程序

  罗先生问:
  去年6月,法院判决吕某给付我货款40万元。拿到判决后,他一直说手头紧,还说等他筹来钱就给我。
  今年3月,我突然发现他把他家的房卖给了他侄子,而且价格很低。多方打听得知,他家二手房均价应为每平方米3000元,可他出手的价格还不到每平方米1000元。
  吕某明摆着是不想还钱。请问,现在我该怎么办?
  本报作答:在此你遇到了一个法律问题,即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,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。
  我国合同法规定,债权人的撤销权,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;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  也就是说,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,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产生撤销的效果。因此,现在你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吕某将房低价出售的行为。